住宿條款
應用範圍
第1條
1.本飯店與住客簽訂的住宿契约及與其相關的契约,依照本條款規定,對於本條款沒有規定的事項,依法令或者一般確立的習慣。
2.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不管前款規定,優先約定。
申請住宿契约
第2條
1.想在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的人,請向本飯店提出以下事項
- (1)住宿者名
- (2)住宿日及到達預定時間
- (3)住宿費(原則上根據附表第1基本住宿費。)
- (4)如果您與未成年人同住,則必須提交書面同意書。
- (5)其他認可本飯店需要的事項
2.即使在簽訂住宿契約後,飯店要求客人提交包含客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的客人名單時,申請住宿的人也應立即提交。
3.本飯店可能會在預定入住日期之前的任何日期以電話方式聯絡您,以確認從您發出的預訂。
4.如果住宿的客人在住宿期間超過了前款第2號的住宿日期,申請繼續住宿的話,本飯店在申請時將按照新的住宿契约進行處理。
住宿契约的成立等
第3條
1.住宿契约是在本飯店同意前條申請時成立的。但,如果申請人證明飯店未給予同意,則該規定不適用。
2.根據前款規定,如果簽訂了住宿契约,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限,本飯店規定的申請金在本飯店指定日之前支付。
3.申請金首先由住宿客最終支付的住宿費,第6條和第17條規定的事態發生時,按違約金之後的賠償金的順序補充,如果有餘額,按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4.根據該項規定,在第二項申請金未能在本飯店指定日前支付的情况下,住宿契约將失去其效力。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飯店告知住宿客人此事的情况。
不需支付申請金的特約
第4条
不管前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飯店可根據契约成立後不需支付同款申請金的特約。
- 2.在接受住宿契约的申請時,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二款的申請金的情况下,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按照前款的特約辦理。
住宿合同解除權
第5條
本飯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契约。
(1)申請住宿不符合本條款時。
(2)因客滿而沒有空房間的時候。
(3)想要住宿的人,關於住宿,有違反法令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的風俗行為的可能性。
(4)當想要住宿的客人可能會擾亂酒店的安寧秩序時,例如在沒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進行投訴或向酒店提出要求。
(5)想要投宿的人被認定從以下a-d的時候。
- a關於防止暴力團員的不正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 7號)第2條第2號所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號所規定的暴力團員(以下簡稱“暴力團員”。暴力團准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 b暴力團夥或暴力團夥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
- c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員的
- d反社會團體,反社會團體成員和關聯者
(6)想要住宿的人做出了會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極大麻煩的言行時。
(7)明確承認想要住宿的人是傳染病者。
(8)當想要住宿的客人,於住宿期間中播放歌曲,放聲唱歌,騷動,跳舞等而惹惱其他客人時。
(9)想要留下的人顯然無法支付費用時。
(10)當發現想要住宿的客人有可疑行為時。
(11)對住宿進行暴力要求行為,或者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12)因天灾、設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不能住宿的時候。
(13)想要住宿的人是爛醉者,可能會給其他住宿者帶來嚴重的麻煩。或者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造 成極大困擾的言行時。(根據長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
(14)申請住宿的客人為自己的商業目的而申請時。
宿泊客の契約解除権
第6條
1.住宿的客人可以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约。
2.本飯店因投宿客應歸責於該事由而解除全部或一部分住宿契约的(根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飯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的情况,除在該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约之外的)對。)根據附表第二項所列舉的違約金。但是,本飯店在根據第4條第1項特約的情况下,根據其特約,僅限於住客解除住宿契约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本飯店告知住客時才行。本酒店必须配戴口罩(5岁以下除外)、住宿客人除客室外、在酒店内不配戴口罩时、会由于客人原因而被取消住宿合同、并将收取罚款。
3.本飯店,如果住客沒有聯絡,當住宿當天下午24:00(如果事先明確了到達預定時間,則時間經過時間)還不到達時,有可能視為住客解除住宿契约。
本飯店的契约解除權
第7條
1.本飯店如下所示,有可能取消住宿契约。
(1)住宿客人可能發生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者被認定為有同行為的。
(2)當客人被認為可能會擾亂酒店的安寧秩序時,例如在沒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進行投訴或向酒店提出要求。
(3)住宿客被認定從下一個a至c的時候。
- a暴力團夥、暴力團員、暴力團准成員或者暴力團有關人員和其他的反社會勢力
- b暴力團夥或暴力團夥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
- c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員的
(4)住宿客人做出會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麻煩的言行時。
(5)明確承認住宿的客人是傳染病者。
(6)對住宿進行暴力要求行為,或者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7)因天灾等不可抗力而無法入住的情况。
(8)想要住宿的人是爛醉者,可能會給其他住宿者帶來嚴重的麻煩。或者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造 成極大困擾的言行時。(根據長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
(9)在指定場所外吸煙,惡作劇使用消防設備等,或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禁止的項目。
(10)已經預約住宿的客人,根據第2條第2項,沒有立即回應本飯店的請求時。
2.飯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根據前款第七項規定,其退還原因為尚未退還的住宿費等。如果由於其他原因取消預訂,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將以作違約金被收取,並且不予退還。
住宿登記
第8條
1.住宿的客人,在住宿當天,在本飯店的前臺登記下列事項。
(1)住宿客人的姓名、地址,電話
(2)外國人在國籍、護照號碼
(3)確認並複印護照或獲取掃描數據
(4)其他認可本飯店需要的事項
2.住宿客人想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貨幣支付第12條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這些費用。
客房使用時間
第9條
1.在本酒店住宿的客人的可能利用時間為下午3點到次日早上11點。但是,在連續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達日期和出發日期以外,全天都可使用房間。
2.本飯店,除前款規定以外,根據情况將適用於本項規定時間以外的時間。此情况下會向客戶徵收下列附加費用。
(1)晚間退房時間最長到下午2點。追加費用是每小時1000日元
(2)下午2時以後,除了上一節中所述的額外費用外,還有退房當天每間客房一晚的房費。
(3)提前入住的時間為下午3點之前的時間,額外收費為每人每小時1,000日元。
※您需要為佔床的人數付費。
※根據當天的情況,我們可能無法接受您的請求。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的客人,在本飯店內,請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中定義的“使用規則”
費用的支付
第11條
1.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依据附表第1项所列举。
2.關於前項住宿料金等的支付方法,日本的貨幣或者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的代替方法住宿客人辦理入住時或者酒店請求時進行。
3.本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使用完毕后,即使住宿客人没有任意住宿,也接受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2條
1.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约及相關契约時,或者因不履行契约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害時,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歸咎於本飯店的原因,就不限於此。
2.我們的住宿責任從您在飯店前台辦理入住手續開始,到完成退房流程時結束。
3.本飯店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灾,加入了賠償責任保險。
契约的客房不能提供時的處理
第13條
1.本飯店不能提供與住宿客人簽約的客房時,應徵得住宿客人的諒解,盡可能在同一條件下提供其他住宿設施。
2.本飯店,不管前款規定,其他住宿設施無法迴旋時,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額的補償費,其補償費將補償給住宿客人。但是,對於不能提供客房的情况,本飯店沒有應歸責備的理由時,不支付賠償費。
委託物等的處理
第14條
1.我們不接受寄放現金,貴重物品,藝術品,古董,易碎物品,液體物品,未加工的物品和寵物等物品。
2.除非是不可抗力,如因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壞,酒店將賠償於前台寄放的物品。但是,如果酒店要求提供類型和價格的聲明,但客人未能提供,酒店將賠償最多30,000日元的損失。
3.旅客在機器人寄存器,投幣儲物櫃和大廳寄放的行李上有划痕和凹痕的話不符合條件不會獲得保證。
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攜帶物品
第15條
1.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達本飯店時,只有在到達之前本飯店瞭解時才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您。
2.住宿客人退房後,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被遺忘在本飯店時,當其所有者被發現時,本飯店與該所有者聯絡並要求其訓示。但是,沒有所有者訓示的匯合或者所有者不明確的時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應進行以下處理。
(1)現金和貴重物品:包括發現日期在內,在我們的酒店存放7天,然後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2)新鮮食品類:在發現之日處置,無論價格或有效期如何。
(3)其他物品:發現當日開始在酒店保存3個月後、我們將根據≪失物招領法≫進行處理。
3.關於錯放的行李或手提物品,飯店將根據物品的性質進行適當的處理及確認物品內容,以便將物品退還給物主或根據需要按照前款進行處理。客人將不能對此表示反對。
4.前2項的情况下關於住宿客人的行李或者攜帶物品的保管本飯店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况下根據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項的情况下按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的責任
第16條
當客人使用我們酒店的停車場時,我們將賠償因我們酒店的意圖或疏忽管理停車場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住宿客人的責任
第17條
1.由於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本飯店受到損害時,該住宿客向本飯店賠償損失。
2.住宿者為了順利地根據住宿合同獲得住宿服務,如果客人意識到提供的住宿服務與住宿合同內容不同時,必須立即通知飯店。
3.由於飯店設施(指定吸煙區除外)實施全面禁止吸煙,如果發現在客房或其他設施內吸煙,根據附錄3列出的項目表示,需賠償因吸煙引起的客房清潔費和使客房需停止出售而造成的損害。
※如果在客房內發現香煙,同樣會被視為吸煙行為。
打掃客房
第18條
如果住宿的客人連續住到2宿以上6宿以內的同一房間的話,不進行每天的清掃。
毛巾,浴巾,浴墊每天都給您換。
清掃和床位是另外收費的。
連續住7天以上的話,每週一次免費打掃床位和室內衛生。
免責聲明
第19條
客人需為在酒店內使用電腦通信的風險負責。對於因電腦通信發生任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使服務中斷,造成用戶任何的損害,本飯店概不負責。還有,如果由於本公司認為客人不適當使用電腦通信的行為而對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將向您要求賠償。
拒絕繼續使用
第20條
在以下的情況下,飯店可能拒絕繼續該服務。
(1)當有不利於酒店的行為時,或當意識到存在進行該行為的風險時。
(2)當您違反本協議時(包括飯店確定存在違反風險的情況)。
管轄權和適用法律
第21條
對於本飯店與客人之間的住宿合同出現爭議時,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於本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為提起訴訟的總部的專屬管轄法院。
附表第1住宿費等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關係)
明細 | ||
---|---|---|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總額住宿費 | 住宿费 | ①基本住宿費(房間費) |
附加費用 | ②追加飲食、其他費用 | |
稅款 | ③消費稅等法律規定的稅種 |
備註
基本住宿費基於飯店於網站上公佈的價格。
沒有兒童費用的設置。
附表第2違約金(第6條第2項關係)・・・飯店用
【常規住宿計畫】
預約人數/取消日 | 不入住 | 當天 | 前田 | 两天前~7天前 | 8天前~14天前 | 15天前~20天前 | |
---|---|---|---|---|---|---|---|
1人~9人 | 100% | 80% | 50% | 20% | 10% | ||
10~99人 | 100% | 80% | 50% | 20% | 10% | ||
100人~ | 100% | 100% | 80% | 20% | 20% | 10% |
【早期折扣套餐・繁忙期套餐】
※繁忙期是指12月20日~1月7日、4月27日~5月6日及7月20日~8月31日。
預約人數/取消日 | 不入住 | 當天 | 前田~14天前 | 15天前~29天前 | 30天前~44天前 | 45天前~60天前 |
---|---|---|---|---|---|---|
1人~100人 | 100% | 80% | 60% | 50% | 40% | 30% |
1. %是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的比例。
2.如果契约天數縮短,則不論縮短天數,收取1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團體客人(10人以上)的一部分若有解除合同,則在入住前10天(當天起後接受申請時,接受該簽約之日)的住宿人數的10%(有尾數時提升。)的人數不收違約金。
4. 有關團體客人(10名以上),如果特別簽訂另外的住宿合同,並明示違約金的合同,將按照另行簽定的合同為準。
5. 根據不同的住宿方案,違約金也會不同。
附表3(與第17條第3款有關)
在客房內吸煙清潔費 | 毎間房30,000日元 |
由於在客房內吸煙而導致的客房不能販賣費用 | 客房不能販賣日數×30,000日元 |
(注)客房不能販賣日數將是飯店酌情決定實際拒絕販賣的日數。但是,上限為10天。
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客人能安全舒適地使用,本飯店已根據住宿合同第10條制定了以下的使用規則,希望您的配合與合作。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則,將不能避免並根據住宿協議第7條第1款項,被拒絕使用飯店的住宿和設施,並可能需要承擔對飯店造成的損失。敬請留意。
■關於安全與防災
(1)在您入住期間進出房間時,請確保房門有沒有鎖上(飯店會自動上鎖)。
(2)請確認各客房門內側貼上的避難路線圖。
(3)請不要在客房與訪客見面。
(4)未經許可,請勿將房間用作住宿以外的用途。
(5)如果您未滿18歲,則必須提交書面同意書。
(6)請勿在客房內使用會產生熱的設備,例如暖氣和烹飪設備,以及酒店指定以外的熨斗和其他設備等。
(7)包括客房和大堂,館內禁止吸煙。請不要在指定區域外吸煙。
(8)請勿使用煙火,熏香,香棒,蠟燭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物品或有強烈氣味的物品。
■關於貴重物品
請使用客房內的保險箱存放現金和貴重物品。
■關於付款
不接受任何墊款,例如飛機,火車和觀光巴士,出租車費,郵票和行李寄送等。
■飯店設施內不允許攜帶以下物品。
(1)動物,寵物。 (不包括協助犬)
如您將跟協助犬同行,請您提前通知我們。
(2)毒劇物,有害有毒化學物質以及散發出明顯氣味或煙霧的物質。
(3)槍,劍,刀,賭博設備和法律禁止擁有的犯罪物品。
(4)炸藥,揮髮油等,容易發生爆炸,著火的物品。
(5)產生噪音的東西。
(6)任何被認為威脅其他客人安全的財產物品。
■飯店設施內不允許進行以下行動。
(1)賭博和其他騷擾行為等觸及法律的行為。
(2)政治活動,選舉活動,宗教活動的行為。
(3)商品銷售,宣傳廣告,捐贈,簽名等行為。
(4)未經允許,以商業目的,以照相機和錄像帶等進行拍攝和錄製之類的行為。
(5)將外來食物帶進餐廳吃喝的行為。
(6)將食材帶進餐廳並要求和員工做飯的行為。 (無論付費還是免費)
(7)在設施中造成噪音的行為,或對他人造成不便或不適的任何行為。
(8)在房間外使用房間的衣服和拖鞋。
(9)妨礙飯店安全衛生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