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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别选择签入日期和签出日期。

住宿条款

 

应用范围

第1条

1.本酒店与住客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依照本条款规定,对于本条款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法令或者一般确立的习惯。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和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约时,不管前款规定,优先约定。

申请住宿合同

第2条

1.想在本宾馆申请住宿契约的人,请向本宾馆提出以下事项。

(1)住宿者名

(2)住宿日及到达预定时间

(3)住宿费(原则上根据附表第1基本住宿费。)

(4)如果您與未成年人同住,則必須提交書面同意書。

(5)其他认可本酒店需要的事项

2.即使在簽訂住宿契約後,飯店要求客人提交包含客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的客人名單時,申請住宿的人也應立即提交。

3.本酒店、住宿预定日前的任意日期、可能会给客人预约时使用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

4.如果住宿的客人在住宿期间超过了前款第2号的住宿日期,申请继续住宿的话,本酒店在申请时将按照新的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住宿合同是在本酒店同意前条申请时成立的。但,如果申請人證明飯店未給予同意,則該規定不適用。

2.根据前款规定,如果签订了住宿合同,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在本酒店指定日之前支付。

3.申请金首先由住宿客最终支付的住宿费,第6条和第17条规定的事态发生时,按违约金之后的赔偿金的顺序补充,如果有余额,按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

4.根据该项规定,在第二项申请金未能在本酒店指定日前支付的情况下,住宿合同将失去其效力。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此事的情况。

不需支付申请金的特约

第4条

不管前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酒店可根据合同成立后不需支付同款申请金的特约。

  •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二款的申请金的情况下,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按照前款的特约办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1)申请住宿不符合本条款时。

(2)因客满而没有空房间的时候。

(3)想要住宿的人,关于住宿,有违反法令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的风俗           行为的可能性。

(4)想预约住宿的客人、提出申诉要求等、判定为有可能扰乱本酒店的平稳秩序时。

(5)想要投宿的人被认定从以下a-d的时候。

a关于防止暴力团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相关法律(平成4年3月1日施行)的规定、指定暴力団以及指定暴力団员等(以下「暴力団」以及「暴力団员」)或者关系者、暴力团非正式成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勢力时。

b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

c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员的

d反社会的団体、反社会的団体成员以及关系者。

(6)想要住宿的人做出了会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极大麻烦的言行时。

(7)明确承认想要住宿的人是传染病者。

(8)想预约的客人、宿泊中放歌、吵闹、歌舞、播放音乐等给其他客人造成麻烦时。

(9)想预约的客人、认定为没有明显的支付能力时。

(10)想预约的客人、被认定为可疑行为时。

(11)对住宿进行暴力要求行为,或者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12)因天灾、设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不能住宿的时候。。

(13)想要住宿的人是烂醉者,可能会给其他住宿者带来严重的麻烦。或者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极大困扰的言行时。(根据长崎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

(14)已经预约的客人、出于自己的商业目的预约时。

住宿合同解除权

第6条

1.住宿的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本酒店因投宿客应归责于该事由而解除全部或一部分住宿合同的(根据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情况,除在该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之外的)对。)根据附表第二项所列举的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根据第4条第1项特约的情况下,根据其特约,仅限于住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本酒店告知住客时才行。本酒店必须配戴口罩(5岁以下除外)、住宿客人除客室外、在酒店内不配戴口罩时、会由于客人原因而被取消住宿合同、并将收取罚款。

3.本酒店,如果住客没有联络,当住宿当天24:00(如果事先明确了到达预定时间,则时间经过时间)还不到达时,有可能视为住客解除住宿合同。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1.本酒店如下所示,有可能取消住宿合同。

(1)住宿客人可能发生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者被认定为有同行为的。

(2)住宿者、无合理理由提出不满时、提出要求等、被认定为扰乱本酒店的秩序时。

(3)住宿客被认定从下a至c时。

a暴力团伙、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成员或者暴力团有关人员和其他的反社会势力

b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

c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员的

(4)住宿客人做出会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麻烦的言行时。

(5)明确承认住宿的客人是传染病者。

(6)对住宿进行暴力要求行为,或者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7)因天灾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入住的情况。

(8)想要住宿的人是烂醉者,可能会给其他住宿者带来严重的麻烦。或者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极大困扰的言行时。(根据长崎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

(9)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吸烟、消防设备等的恶作剧、以及其它约款规定「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不遵守时。

(10)已经预约住宿的客人、根据第2条第2项对于本酒店的请求、没有马上允许时。

2.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解除原因根据前项第7号、住宿客人还没有享受的服务费用等将进行退还。由于其它原因取消预定时,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費用将以违约金被收取,并且不予退还。

住宿登记

第8条

1.住宿的客人,在住宿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1)住宿客人的姓名、住所、电话号码

(2)外国人在国籍、护照号码

(3)要确认护照以及复制或者扫描。

(4)其他认可本酒店需要的事项

2.住宿客人想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货币支付第12条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这些费用。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1.在本酒店住宿的客人的可能利用时间为下午3点到次日早上11点。
但是,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期和出发日期以外,全天都可使用房间。

2.本酒店,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情况将适用于本项规定时间以外的时间。此情况下会向客户征收下列附加费用。

(1)晚间退房时间最长到下午2点。追加费用是每小时1000日元。

(2)下午2点以后、除了前项中所述的额外费用外,还有退房当天1间客房一晚的费用。

(3)提前入住的时间为下午3点之前的时间,额外收费每人1小時1,000日元。

※根据使用床的数量收取费用。

※根据当日情况,有无法接受请求时。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的客人,在本宾馆内,请遵守约款规定的「利用规则」。

 

费用的支付

第11条

  • 1.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依据附表第1项所列举。
  • 2.关于前项住宿料金等的支付方法,日本的货币或者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的代替方法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时抵达时或者酒店请求时进行。
  • 3.本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使用完毕后,即使住宿客人没有任意住宿,也接受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2条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归咎于本酒店的原因,就不限于此。

2.本酒店的住宿责任从住宿者办理入住开始到退房结束为止。

3.本酒店为了应对突发火灾等情况,加入了赔偿责任保险。

合同的客房不能提供时的处理

第13条

1.本酒店不能提供与住宿客人签约的客房时,应征得住宿客人的谅解,尽可能在同一条件下提供其他住宿设施。

2.本酒店,不管前款规定,其他住宿设施无法回旋时,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将补偿给住宿客人。但是,对于不能提供客房的情况,本酒店没有应归责备的理由时,不支付赔偿费。

委托物等的处理

第14条

1.現金、貴重物品、艺术品、古董、易碎物品、液体物品、未加工的物品和宠物等物品不能存放。

2.关于客人在酒店前台寄存的物品,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时,排除不可抗力因素,酒店会进行赔偿。

但是,酒店要求提供物品的种类以及价格,客人未能提供时,酒店将最多赔偿3万日元的损失。

3.客人在机器人存放处、投币储物桂以及酒店大厅寄存的行李如有划痕等情况时为赔偿对象外。

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

第15条

1.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本酒店时,只有在到达之前本酒店了解时才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您。

2.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被遗忘在本酒店时,当其所有者被发现时,本酒店与该所有者联络并要求其指示。但是,没有所有者指示的汇合或者所有者不明确的时候,包含发现日保管7天,之后送到最近的警察署。

(1)现金以及貴重物品:包括发现日期在內,在酒店保管7天后,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2)新鮮食品类: 不管价格以及消费期限,发现当日立即处理。

(3)其他物品:发现当日开始在酒店保存3个月后、我们将根据≪失物招领法≫进行处理。

3.关于忘记的行李或手提物品,为了根据物品的性质进行妥善处理,将对物品进行确认,以便将物品退还給物主或根据需要按照前款进行处理。客人將不能对此表示反对。

4.前2项的情况下关于住宿客人的行李或者携带物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根据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前项的情况下按照同条第2项的规定。

 

停车的责任

第16条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将赔偿因酒店的管理或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7条

1.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本酒店受到损害时,该住宿客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2.住宿客人,为了順利地根据住宿合同获得住宿服务,如果意识到提供的住宿服务与住宿合同內容不同時,请立即通知酒店。

3.本酒店设施(指定吸烟区除外)实施全面禁烟,如发现在客房或其他設施內吸烟,根据规则3列出的项目表示,需赔偿因吸烟引起的客房清扫费用以及客房需停止出售而造成的损害。

※如果在客房內发现香烟,同样会被视为吸烟行为。

打扫客房

第18条

如果住宿的客人连续住到2宿以上6宿以内的同一房间的话,不进行每天的清扫。
毛巾,浴巾,浴垫每天都给您换。
清扫和床位是另外收费的。
连续住7天以上的话,每周一次免费打扫床位和室内卫生。

附表第1住宿费等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关系)

免責事项

第19

客人需在酒店使用电脑通信风险負責。对于电脑通信生任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使服务,造成用任何的損害,本酒店概不负责。如果认为客人不适当使用电脑通信的行对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将要求赔偿

第20

在以下情況时,拒绝继续该服务。

(1)对本酒店有不利行为时,或被认定为有不利行为的可能性时。

(2)违反本约款时(包括酒店確定为有违反的可能性时)。

管辖裁判所与规则法

第21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出现争议时,以日本法律为规则,并以于本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起訴訟的总部专属管辖法院。

明细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住宿费 住宿费 ①基本住宿费(房间费(以及房间费)
附加费用 ②追加饮食、其他利用金额
税款 ③消费税等法律规定的税金

备注

基本住宿費基于酒店于网站公布的价格。

沒有儿童費用的设置。

附表第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关系)・・・酒店用

【常规住宿计划】

预约人数/取消日 不住 当天 前田 两天前~7天前 8天前~14天前 15天前~20天前
1人~9人 100% 80% 50% 20% 10%
10~99人 100% 80% 50% 20% 10%
100人~ 100% 100% 80% 20% 20% 10%

【早期折扣套餐・繁忙期套餐】

※繁忙期是指12月20日~1月7日、4月27日~5月6日及7月20日~8月31日。

预约人数/取消日 不住 当天 前田~14天前 15天前~29天前 30天前~44天前 45天前~60天前
1人~100人 100% 80% 60% 50% 40% 30%
(注)

1. %是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的比例。
2.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不论缩短天数,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团体客人(10人以上)的一部分若有解除合同,则在入住前10天(当天起后接受申请时,接受该签约之日)的住宿人数的10%(有尾数时提升。)的人数不收违约金。
4.对于团体客人(10名以上)、如果另外签订了清楚记载违约金的特别合同时、将按照另行签定的合同。
5.根据住宿计划违约金会有所不同。

附表3(第17条第3款有关)

客房內吸烟清扫费 间房万日元
在客房內吸烟而导致的客房停止贩卖费用 客房贩卖不可日数×万日元

(注)客房不能贩卖日数将由酒店決定实际贩卖的日数。但是,上限为10天。

利用规则

本酒店为了确保客人能安全舒适地使用,已根据住宿合同第10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希望您配合与合作。如果您不遵守规则,将不能避免并根据住宿协议第7条第1款项,被停止使用酒店的住宿和设施,并可能需要承担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敬请留意。

■关于安全与防灾

(1)在您入住期间进出房间时,请確保房门有沒有锁上(酒店会自动上锁)。

(2)请确认各客房门内的避难路线图。

(3)请不要在客房与访客见面。

(4)未经许可,请勿将房间用作住宿以外的用途。

(5)如果您未滿18岁,必须提交书面同意书。

(6)请勿在客房內使用会产生热的设备,例如暖气和烹饪设备,以及酒店指定以外的熨斗和其它设备等。

(7)客房和大堂,馆內禁止吸烟。请不要在指定区域外吸烟。

(8)请勿使用烟火,熏香,香棒,蜡烛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物品以及有强烈气味的物品。

■关于貴重物品

请使用客房內的保险箱存放現金与貴重物品。

■关于付款

不接受任何垫款,例如飞机,火車和观光巴士,出租车费,邮票和行李寄送等。

■酒店设施內不允许携带以下物品。

(1)动物,宠物。 (不包括导盲犬)

如您將跟导盲犬同行,请提前通知我们。

(2)有毒物,有害有毒化学物质以及散发出明显气味或烟雾的物质。

(3)枪,剑,刀,赌博设施和法律禁止拥有的犯罪物品。

(4)炸药,挥发油等,容易发生爆炸,着火的物品。

(5)产生噪音的东西。

(6)任何被认为威胁其他客人安全的财产物品。

■酒店设施內不允许进行以下行为。

(1)赌博和其他骚扰行为等触及法律的行为。

(2)政治活动,选举活动,宗教活动的行为。

(3)商品銷售,宣传广告,捐赠,签名等行为。

(4)未经允许,以商业目的,以照相机和录像等进行拍摄与录制的行为。

(5)将外來食物帶入餐厅吃喝的行为。

(6)将食材帶入餐厅并要求员工做饭的行为。(无论付费还是免费)

(7)在设施中造成噪音的行为,或对他人造成不便或不适的任何行为。

(8)在房间外使用房间内的衣服和拖鞋。

(9)妨碍酒店安全卫生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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